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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作者: 來源: 發布日期:2017-03-28
由于爆炸性氣體物理性質、出現方式、涉及范圍、存在機率和持續時間等不同,發生爆炸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在此根據爆炸性氣體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對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進行區域劃分。
同IEC標準的規定一樣,中國國家標準GB3836.14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GB500582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均規定了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域(Zone),即0區、1區和2區,對應定義如下:
(1)0區(Zone0):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期存在的場所。
(2)1區(Zone1):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2區(Zone2):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或即使出現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正常情況”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工廠其它設備在規定要求范圍內的工作狀態。
從上述定義可知,三個區域中,0區是最危險的場所,而2區相對來說較安全。這是一種傳統的定性判斷的概念。通常,對于一個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氣體的工廠,可基于區域的定義和相關的要素劃分區域。劃分時要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存在危險氣體的可能性。
•危險氣體的釋放量。
•危險氣體的特性(如氣體的密度等)。
•環境條件(如氣壓、溫度、濕度以及通風情況等)。
•遠離釋放源的距離。
此外,在具體的區域劃分實踐中,通常還必須同時考慮由爆炸產生的后果的嚴重性。如果爆炸可能會導致大量人身傷亡,則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提高一級。但是,對于裝有自動控制的檢測儀器,且當場所內任意地點的混合物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25%時,能可靠地發出報警并同時起動有效通風設施的場所可降低一級。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沒有釋放源,且易燃物質又不可能侵入的區域。
(2)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體積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LEL)的10%。
(3)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等密封處除外)。
北美國家將爆炸性危險場所劃分為兩個區域(Division),即Division 1和Division 2。它們的定義如下。
(1)Division 1(1區):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能存在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的場所(包括氣體、粉塵和纖維場所)。
(2)Division 2(2區):僅僅在故障條件下或其它異常情況下,偶爾地或短時間地存在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的場所(包括氣體、粉塵和纖維場所)。
從定義看出,兩種區域(Zone和Division)劃分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它們之間近似的對應關系
如下表所示。
兩種區域劃分體系對應關系
根據資料,典型爆炸性危險場所被劃分為0區(Zone 0)、1區(Zone 1)和2區(Zone 2)的百分比分別為2%、28%和70%;而被劃分為Division 1(1區)和Division 2(2區)的百分比分別為5%和95%。近年來,隨著2區防爆技術不斷發展和日趨成熟,在歐洲實踐中被劃分為2區的比例正呈增長趨勢。造成這些差異和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定性的區域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所致。為此,國外也曾有過采取定量概念劃分區域的報道:即將一年中存在爆炸性混合物且其濃度介于爆炸極限范圍內的時間少于10h的劃為2區,介于10~1000h的為1區,大于1000h的為0區。盡管這一概念尚未成為國際認可的標準,但它確實可使人們對區域的概念有一個更加直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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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IEC標準的規定一樣,中國國家標準GB3836.14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GB500582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均規定了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域(Zone),即0區、1區和2區,對應定義如下:
(1)0區(Zone0):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期存在的場所。
(2)1區(Zone1):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2區(Zone2):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或即使出現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正常情況”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工廠其它設備在規定要求范圍內的工作狀態。
從上述定義可知,三個區域中,0區是最危險的場所,而2區相對來說較安全。這是一種傳統的定性判斷的概念。通常,對于一個具有潛在爆炸性危險氣體的工廠,可基于區域的定義和相關的要素劃分區域。劃分時要考慮下列主要因素:
•存在危險氣體的可能性。
•危險氣體的釋放量。
•危險氣體的特性(如氣體的密度等)。
•環境條件(如氣壓、溫度、濕度以及通風情況等)。
•遠離釋放源的距離。
此外,在具體的區域劃分實踐中,通常還必須同時考慮由爆炸產生的后果的嚴重性。如果爆炸可能會導致大量人身傷亡,則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提高一級。但是,對于裝有自動控制的檢測儀器,且當場所內任意地點的混合物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25%時,能可靠地發出報警并同時起動有效通風設施的場所可降低一級。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沒有釋放源,且易燃物質又不可能侵入的區域。
(2)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體積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LEL)的10%。
(3)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等密封處除外)。
北美國家將爆炸性危險場所劃分為兩個區域(Division),即Division 1和Division 2。它們的定義如下。
(1)Division 1(1區):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能存在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的場所(包括氣體、粉塵和纖維場所)。
(2)Division 2(2區):僅僅在故障條件下或其它異常情況下,偶爾地或短時間地存在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的場所(包括氣體、粉塵和纖維場所)。
從定義看出,兩種區域(Zone和Division)劃分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它們之間近似的對應關系
如下表所示。
兩種區域劃分體系對應關系

根據資料,典型爆炸性危險場所被劃分為0區(Zone 0)、1區(Zone 1)和2區(Zone 2)的百分比分別為2%、28%和70%;而被劃分為Division 1(1區)和Division 2(2區)的百分比分別為5%和95%。近年來,隨著2區防爆技術不斷發展和日趨成熟,在歐洲實踐中被劃分為2區的比例正呈增長趨勢。造成這些差異和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定性的區域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所致。為此,國外也曾有過采取定量概念劃分區域的報道:即將一年中存在爆炸性混合物且其濃度介于爆炸極限范圍內的時間少于10h的劃為2區,介于10~1000h的為1區,大于1000h的為0區。盡管這一概念尚未成為國際認可的標準,但它確實可使人們對區域的概念有一個更加直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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